1月17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自今年2月1日起,《兰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数字资源“库”建设全面启动,可更好地服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大局。
据介绍,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一部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有以下亮点:一是管辖范围从“城市”拓展到了“城乡”,实现了城市建设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的跨越,更好地促进全市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二是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涉及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划分和明确,有利于管理职责的全面准确落实;三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服务;四是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中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作出了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方便、减轻了负担,审批事项和流程全面简化;五是城乡建设档案的数字资源“库”建设全面启动,《办法》的实施,必将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数字资源“库”,乃至成为服务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一个大数据“宝藏”;六是对城乡建设档案形成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形成了全面涵盖档案形成单位和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法律责任全面确立。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对未来城乡建设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