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人按照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据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通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 “vivi”作为商标,并将 “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域名为 “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 “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某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
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 “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 “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IT之家了解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被告某通公司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酌定赔偿基数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 103.5 万元。
另查明,被告某讯公司销售 vivi 手机的交易金额已达 95 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