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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热浪之下,潜藏哪些知识产权“暗礁”

   日期:2023-03-29     作者:itcg    浏览:614    我要评论    
导读:在为产业带来利好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AI“成精”背后隐藏的暗礁也逐渐浮出水面。

近期,ChatGPT掀起AI热潮,上线仅仅2个月,活跃用户就突破一亿,被很多人看作革命性的科技进步。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就曾指出,他认为ChatGPT聊天机器人与互联网的发明一样重要。

在为产业带来利好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AI“成精”背后隐藏的暗礁也逐渐浮出水面,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就会带来各种问题与挑战。

最为常见的是,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这一点,专家学者的论调基本一致,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所说,大多数学者认为至少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ChatGPT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不能享受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

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此问题已进行了明确。以美国为例,该国版权局表示,通过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完全由机器人自动完成,并且训练的数据是基于人类创作的作品,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

关于ChatGPT在知识产权领域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搜集了一些专家学者、机构组织的观点以供参考: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李玉民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李玉民在“庭前独角兽”发表《当法律人在聊ChatGPT,我们在聊什么?》,提出:

ChatGPT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两个方面——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及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结果、机器人的创作目前都不能直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当人类参与程度较高时,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值得探讨。如果用户不断地指导ChatGPT来调整一个故事,例如要求ChatGPT引入人物、改变情节、修改背景,或创造可供选择的结局,由此人类似乎高度参与文本产生的过程中。但是,人类参与达到何种程度时,ChatGPT生成内容可以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以及是否有必要对ChatGPT生成内容采取权利保护的进路,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虽然ChatGPT生成内容是基于庞大的语料库产生的,可谓集亿万数据之精华,成一次提问之答案,但并不代表ChatGPT生成内容与现有作品不会重复,因此,ChatGPT生成内容还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ChatGPT接受大量文本数据的训练,包括书籍、文章和其他书面材料。如果这些训练数据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那么ChatGPT生成内容可能会侵犯这些作品的版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认定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侵权的标准,可能还是判断ChatGPT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但是也有观点认为ChatGPT生成内容使用他人的作品并不违反知识产权法。例如以色列司法部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称大数据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强数据权利保护已迫在眉睫。关于ChatGPT,连玉明指出:

ChatGPT按照预训练的指令模仿已经存在的内容风格进行再创作的文案、脚本、代码、诗歌、论文等是否存在侵权、内容是否有安全风险等,成为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问题。

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出发。首先,数据权利保护要抓两头取中间,避免一关就死、一放就乱,可一头抓国家数据安全,一头抓个人信息保护。其次,要加强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监管,把自律和监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最后研究出台数据权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数据权利制度需要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现行法律关于数据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为此,建议司法机关立足审判实践,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数据权利司法解释,配套出台数据权利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数据权利司法保护的操作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探索与争鸣》上发表文章,针对ChatGPT生成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提出观点:

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为已任的著作权法,不会将包括ChatGPT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视为作品并提供保护,因为人工智能与猕猴一样,不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激励。此类内容也不能被解释为“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或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作品。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或设计者谎称为自己创作的作品而受到保护的现实,也不能用于反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不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保护,就会挫伤投资研发人工智能热情的说法,更是缺乏依据,因为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往往会通过其他市场方式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上海法治报》发表《ChatGPT来了,法律与政策面临选择》,提出:

即使在一般性意义上否认ChatGPT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还是要继续研究,运用何种法律制度框架来保护ChatGPT的研发者(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内容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权益的边界如何划定。考虑到ChatGPT在进行训练时,需要使用大量语料资源,输出时难免也会出现与既有文本一定程度上的相似。因此开发者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需要法律的明确定性。考虑到ChatGPT强大的内容生产功能,对其运用场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作进一步明确界定。例如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如果可以的话,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借助ChatGPT来辅助撰写学术论文,在论文中以何种方式标注ChatGPT内容,将被视为合乎学术规范的援引。同理,当学生借助ChatGPT的帮助完成作业,何种程度上将被视为不端和舞弊也需要明确界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吴子芳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吴子芳在“ 融泰知识产权”发表《ChatGPT时代,知识产权从业者面临的挑战》,提出:

人工智能产品“洗稿”水平提升致使著作权维权难度加大:以文字作品为例,他人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将包括著作权人作品在内的在先作品作为数据库数据,并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功能充分转换表达,可完成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思想相同但表达不同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此时,著作权人要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将可能面临非作品不侵权、表达不同不侵权、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技术中立不侵权的难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载有知识产权,如何维权存在争议:在著作权领域,目前相对普遍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经过人的智力创作才可能成为作品,从而产生著作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2019年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相关决议中明确,“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因此,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首先要证明相关生成物体现了人的智力创作,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人用来创作的工具。类似于ChatGPT这样的拥有多模态、高质量、多元化大数据信息,可模拟人脑的独特复杂算法和超强算力支持的人工智能产品,对输入指令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已逐渐脱离工具角色。很难想象,OpenAI公司向用户提供ChatGPT是作为该公司创作作品的工具,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作为作品对待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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